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57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一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
月以內部分,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
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院審酌被告欠繳之消費款未逾新臺幣10萬元,及兩造約定遲延
利息之利率已達年息百分之19點71,故認兩造約定之違約金過高
,爰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酌減至如主文第1項後段所示,原告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