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5號原告 林豐得 上列原告請求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以111年度補字580號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請求金額必須確、被告機關、土地登記謄本、拒絕賠償公文書等。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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