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213號聲請人 古致誠
古家豪 古姿秀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古銘宏 所生除聲請人古致誠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記事完整戶籍謄本(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