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0號聲請人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