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正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正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正字第八號
上訴人浩霸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四九四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主文欄所載「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應更正為「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有如有誤寫或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前開判決係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誤載為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顯有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劉鑫楨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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