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曹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22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