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5號
原   告  顏志峰
訴訟代理人  姜萍 律師
       陳婉榕 律師
被   告  翁靜綉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520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162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7,03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5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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