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維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逸翔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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