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呂權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盜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蔡廷宜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