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967號聲請人 張庭蓁 22週之胎兒兼上一人張庭蓁法定代理人聲請人 張景隆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書面通知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有關本件拋棄繼承事宜,並將該通知之存證信函影本暨對造已收受通知之回執提出予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