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 黃瑞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雯君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57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銀行豐原分行 劉慶桐 台灣銀行豐原分行92年3月10日8,5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