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031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洪福來 債務人 林修綺
一、債務人洪福來、林修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福來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洪福來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零壹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四、債務人洪福來、林修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