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謝月順 被告夏 蔡金雀 即蔡金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夏蔡金雀 即蔡金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夏蔡金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