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全聲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全聲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10號聲請人 胡今馨 相對人 黃崧鈞 住○○市○○區○○○○街00號7樓之4法定代理人 黃一成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3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日以110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全案案卷核閱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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