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淑惠 被告 唐培華 上列被告唐培華因過失重傷害案件(99年度交易字第28號),經原告林淑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