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紫芸選任辯護人吳秋樵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786號、第787號、第1112號、第1117號、第128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09號、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羅紫芸施用毒品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紫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
8年1月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8年1月29日宣判,茲因羅紫芸施用毒品部分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就該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黃園舒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