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80號
抗告人乙○○
上列抗告人就其聲請甲○○○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80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而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裁判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令抗告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書記官高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