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2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杜海雲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詹菜迪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民法第1073條之1定有明文。又收養子女,違反第1073條、第1073-1條、第1075條、第1076-1條、第1076-2條第
1項或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者,無效;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之4條、1079條第2項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杜海雲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詹菜迪為養女,雙方訂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法聲請認可收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收養人詹菜迪之生父 詹海桐 、生母 詹綉緞 已歿,其與收養人杜海雲合意成立收養關係,並經其配偶 黃海雲 同意等情,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配偶黃海雲到庭陳述明確,堪信為真,惟被收養人之配偶黃海雲之生母 游樹蘭 為收養人之配偶,此為收養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 黃國豐 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被收養人詹菜迪與收養人黃海雲為直系姻親關係,本件收養顯然違反前揭民法第1073之1條規定,其收養應屬無效,自不應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