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德 和
訴訟代理人 陳義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110年度橋簡
字第4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