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告 郭月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靜慧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萬3,314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427萬7,833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66萬5,481元=494萬3,314元,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25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4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