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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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審原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原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OO(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院偵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