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埔簡字第18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甲○○○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子○○
庚○○
丑○○
戊○○
林鳳儀
癸○○
乙○○○
黃絢均
丁○○
辛○○
壬○○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
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鳳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黃絢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以外)由被告己○○負擔百分之五,被告
子○○負擔百分之二,被告庚○○負擔百分之十四,被告丑○○
負擔百分之四,被告戊○○負擔百分之五,被告林鳳儀負擔百分
之十,被告癸○○負擔百分之十二,被告乙○○○負擔百分之六
,被告黃絢均負擔百分之十六,被告丁○○負擔百分之十,被告
辛○○負擔百分之十,其餘費用由被告壬○○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己○○、子○○、庚○○、丑○○、戊○○、林鳳儀(
原名 林蘇女 )、癸○○、乙○○○、黃絢均、丁○○、辛○
○、壬○○等十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十二人分別向原告申請電話使用,詎
其等均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之金額如附表所示,屢經催
討,均未應理,爰依電話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
別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己○○、子○○、庚○○、丑○○、戊○○、林鳳儀、
癸○○、乙○○○、黃絢均、丁○○、辛○○、壬○○等十
二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行動電
話業務申請書及欠費電磁記錄查詢表各十二份為證,被告等
人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
用第一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電話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主文所示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本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張巷玉
附表:
姓名號碼欠費之金額(元)
己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子0000000000000000
庚00000000000000000
丑0000000000000000
戊0000000000000000
林鳳儀000000000000000
癸00000000000000000
乙00000000000000000
黃絢均000000000000000
丁00000000000000000
辛00000000000000000
壬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