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0號

聲請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代理人林陳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于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標的金額2812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聲請事項金額161812元不符。)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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