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74號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㈠本件反訴非財產請求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參仟元;㈡財產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參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零柒佰元;㈢綜上合計反訴原告應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為參萬參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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