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 黃枝福 等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720元(000000
+42008+5900=1707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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