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62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 黃枝福 等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720元(000000
+42008+5900=1707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