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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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55號
聲請人 林慧珠 住○○市○○區○○街○段000號4樓
代理人 許宗麟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陳慶柔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陳報一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得同為監護人),並說明該人選適任之原因,且提出該人選「親自」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及其他最近親屬同意其擔任該職務之「同意書」。
㈡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之四親等內親屬系統表(應完整記載該等全部親屬存歿狀況),並提出上開系統表內全部親屬之「戶籍謄本」,若死亡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㈢陳慶柔之最近親屬同意聲請人擔任陳慶柔之監護人之同意書。
㈣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之財產清冊、最新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證明。
三、聲請人應應一併檢附相關證據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本件相對人住、居所為何?
㈡欲聲請鑑定之醫療院所為何?
㈢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以前之生活狀況?主要共同生活者為何人?共同生活情形如何?
㈣目前照顧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生活起居之人為誰?照顧情形如何?
㈤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曾否表示希望由何人監護?
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是否有存款或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數額為何?
㈦管理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財產之人為何人?管理情形如何?
㈧聲請人之職業、意願、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如何?
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慶柔與聲請人互動情形如何?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