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該被告迭經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顯已逃匿,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其已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古秋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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