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2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勝回 、 吳敏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鄭勝回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又債務人吳敏瑞住於新北市三重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