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334號聲請人A01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A03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許可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3(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A03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A03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監宣字第14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A03之長女A04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A03因罹患失智症,現雇請外籍看護照顧,每月支出看護費約新臺幣(下同)23,335元,另有生活日用品及伙食費開銷合計約10,000元,尚需繳納其名下位於臺南市海安路之房屋貸款利息12,209元,則受監護宣告之人A03每月基本開銷至少需45,544元。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並獲106年度監宣字第218號裁定許可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3處分其名下坐落臺南市○市區○○街00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該房地出售後扣除仲介費、稅規費、代書費等,實際領取金額約為3,500,000元,惟自前次聲請處分不動產迄今已近7年,受監護宣告之人A03除上開所列基本開銷外,尚有數次因罹患疾病而支出住院、手術醫療等費用,故前次出售房地所得款項即將用罄。而受監護宣告之人A03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透過仲介覓得買方,欲以1,680,000元出售,扣除相關稅規費、仲介費後,尚足以支應受監護宣告之人A03數年之生活、醫療、照護等費用並償還債務,爰依法聲請准許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3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之母A03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監宣字第14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A03之監護人,及指定A03之長女A04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4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均影本)各1份為證,堪以認定。又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A03所有乙節,亦據聲請人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份可稽,堪可採信。
(二)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A03經醫師診斷患有失智症,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現雇請外籍看護照顧,除基本照護及醫療之需求外,按月另需繳納房屋貸款利息等事實,此據聲請人提出外籍看護薪資明細表、房貸利息扣款紀錄、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收據等件附卷足憑,堪認受監護宣告之人A03確有生活、醫療、照護等相關費用支出之需求,並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是基於受監護宣告之人A03之利益,聲請人實有處分A03名下財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A03處分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的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0000000分之312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11樓之15)21.3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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