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755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徐文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孟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