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感裁執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感裁執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感裁執字第12號移被 移具 保 人 乙○○上列被移送人因執行感訓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移送人甲○○前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移送人釋放。
二、今被移送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及實施拘提後均未到庭,具保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後亦未偕同被移送人到案,則被移送人顯已逃匿,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