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翔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速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翔銘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