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3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35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26日下午3時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屆期提示
未獲兌現,致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票日│算日及利率│
├─────────┼──────┼──────┼─────────┤
│BRB0000000│新臺幣玖拾萬│民國94年11月│自民國94年11月7日│
臺灣土地銀行│捌仟元│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中山 分行││/民國94年11│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月7日│之利息。│
├─────────┼──────┼──────┼─────────┤
│BRB0000000│新臺幣玖拾壹│民國94年11月│自民國94年11月15日│
│臺灣土地銀行│萬貳仟元│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中山分行││/民國94年11│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月15日│之利息。│
├─────────┼──────┼──────┼─────────┤
│BRB0000000│新臺幣柒拾參│民國94年12月│自民國94年12月26日│
│臺灣土地銀行│萬柒仟元│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中山分行││/民國94年12│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月26日│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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