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1號債權人 郭仕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公司有承保車號000-000之任意險釋明文件。㈡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㈢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為何?(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以寄存方式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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