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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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親權行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91號聲請人 賴芝寧 相對人 王大車 (原名 王百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項第八行關於「 葉瀞 」與第十行關於「 葉瀞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 王瀞瑤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