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朝福 相對人 蔡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志誠於民國(下同)92年5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5月13日起至122年5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均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95年5月20日分別簽發個人房屋貸款契約書2紙,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3,500,000,借款期間均自9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約定,並均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則視為全部到期,詎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未到期部分即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①426,951元②797,40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貸款契約影本兩件、戶籍謄本影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9年2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6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用│用├──┬──┬────┤│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151.00│全部│蔡志誠(│││││││0│白│白│││││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6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方│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房屋層數│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1531-│建成街110│碧雲段│住家用、│一層82.51│233.83│陽台│19.03│平方公尺│全部│蔡志誠│││000│巷22號│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78.72││││││(全部)│││││0地號│土造、3│三層47.34││││││││││││層│閣樓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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