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淑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所載「被告 張志豪 」應更正為「被告許淑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行所載被告「張志豪」顯係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自得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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