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3087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鄧雪霜 聲請人丁○○聲請人乙○○聲請人丙○○聲請人戊○○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己○○
子○○聲請人己○○聲請人壬○○法定代理人辛○○
癸○○聲請人辛○○庚○○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鄧雪霜)應提出「印鑑證明」(應持「印鑑章」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後陳報到院),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鄧雪霜)並應到院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印文,或於本文所附之聲請狀影本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印文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二、聲請人甲○○之法定代理人鄧雪霜,應補正「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鄧雪霜應於切結書上簽名並蓋上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將附件切結書蓋好印鑑證明之印鑑章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三、聲請人乙○○、丙○○、戊○○之法定代理人己○○、子○○,應補正「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己○○、子○○應於切結書上簽名並蓋上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將附件切結書蓋好印鑑證明之印鑑章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四、聲請人壬○○之法定代理人辛○○、癸○○,應補正「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辛○○、癸○○應於切結書上簽名並蓋上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將附件切結書蓋好印鑑證明之印鑑章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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