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錫瑤於民國107年9月20日6時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外側車道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行經該路段與西寧北路之交岔路口變換行向時,疏未注意其他車輛,貿然向左變換行向欲左轉西寧北路,適告訴人 謝承恩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內側車道行駛於被告左後方,見狀煞避不及,致其機車車頭撞上被告機車左側車身,雙方均人車倒地(被告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告訴人因此受有右側肩膀、右側手肘、右側膝部、右側踝部挫擦傷、右手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謝承恩告訴被告陳錫瑤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8年5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