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陳尚謙 被告 施振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1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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