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0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被告旺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張國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 王源琪 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黃坤鍵律師之複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委任之複代理人王源琪,因非律師,如其繼續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顯無法保障原告訴訟上之權利,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三、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