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07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張繼元 債務人 張裕隴
一、債務人張繼元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㈡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裕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繼元邀同債務人張裕隴為保證人於民國100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600,000元整,期限30年,自民國100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30年05月05日止,共分360期,每期1個月,其中新臺幣5,000,000元,自民國100年05月05日起至民國102年05月04日止,貸款利率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345%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102年05月05日起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645%計算,嗣後隨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目前利率為1.72%,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新臺幣1,600,000元,貸款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65%計算,目前利率為2.02%,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6,502,433元整,並自民國100年12月05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0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裕隴、張│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57719│繼元│2月05日起││零二│││8元│││││├──┼───┼─────┼──────┼──────┼───────┤│002│新臺幣│張裕隴、張│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ㄧ點│││492523│繼元│2月05日起││七二│││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裕隴、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7719│繼元│1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張裕隴、張│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92523│繼元│1月0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