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告禾頤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芳

被告嘉義縣大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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