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彬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彬雄於民國(下同)84年1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9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797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1日。緣相對人黃彬雄於101年9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9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915元及費用74,14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416號利息:
┌──┬──────┬────┬──────┬─────┬────────┐│本金│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彬雄│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29│││22,998元││9月7日│││├──┼──────┼────┼──────┼─────┼────────┤│003│新臺幣│黃彬雄│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99│││154,768元││9月7日│││├──┼──────┼────┼──────┼─────┼────────┤│004│新臺幣│黃彬雄│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99│││366,192元││9月7日│││├──┼──────┼────┼──────┼─────┼────────┤│005│新臺幣│黃彬雄│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1,302,008元││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