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郵局
第112支局第2598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對甲○○通知債權讓與,相對人遷移新址不
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
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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