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司調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司調字第144號

聲請人 張英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慧 間因塗銷買賣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陳美慧為相對人聲請調解,然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費。該項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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