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蔡佩珊 被告 吳文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8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鍾堯航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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