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四五號
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訴訟代理人 李念國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姓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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