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48號上訴人 何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俊文 等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9,040,33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5,892元;又上訴第三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選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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