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51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趙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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